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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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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些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问题:

l、需要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没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置离婚案件时不可以主动干涉、处置。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别的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遭到损害的,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根据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置。

2需要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别的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用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能让与或继承。但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备移转性,是可以出售与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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