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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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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曾某与老公周某结婚5年,感情一直不好。
1个月前,夫妻两个第三发生激烈争吵,周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老公抚养;家庭财产房子一栋归老公所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曾某不假思索,在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曾某反悔了,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周某却不依不饶,告上了法庭。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着三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周某并没采取胁迫的方法,因此,该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第二种建议觉得,离婚协议的效力由离婚与否来决定,假如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则根据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假如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协议自动失去效力。第三种建议觉得,曾某拒绝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意味着曾某反悔了,由于她反悔了,离婚协议没生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可以依据民法典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收留、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可以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因此,虽然在离婚协议签订中,周某没采取任何欺诈、胁迫的方法,没任何民法典规定的,可以使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还是不可以认定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离婚协议牵涉感情原因,协议内容不应成为法院判决的当然依据。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有时候并非理性的,虽然未必遭到他们的欺诈、胁迫,但也未必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原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决定法院判决的走向。法院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和决定子女抚养归属时,可以参考协议的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3、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首要条件,在登记离结婚以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收获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结婚以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首要条件。本案中,曾某与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曾某反悔没生效,周某提交给法庭,只不过一个证据,法院应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而不是离婚协议,作出相应的调解或判决。

湖南望城县人民法院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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