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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爸爸妈妈达成离婚退礼协议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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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曾某与陶某9日登记结婚,一同生活一个月后,女方陶某外出打工不归。同年8月22日曾某之父曾民便上陶某娘家吵闹需要陶某之母邹月退回礼金10000元和因婚姻导致的损失费10300元。邹月无奈与曾民签订了离婚协议书1份,约定23日邹月给付上述款项20300元。邹月按约履行了上述协议。法院立案受理了曾某诉陶某离婚纠纷一案,陶某觉得,礼金款是由其收取的,其母邹月无权对此款处分,需要撤销离婚协议书,由曾民退回其拿回的礼金款20300元。

????分歧

????对此案中当事人爸爸妈妈达成离婚退礼协议是不是有效存在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此协议为有效合同。第二种建议觉得,此协议为无效合同。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第一,结结婚以前给付彩礼的,需要以离婚为首要条件,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一定的是,假如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需要返还给付的,法院将不予以支持。由于此时曾某和陶某为夫妻关系,其收受的礼金为家庭共有,作为一个一同体,没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应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任何一方的爸爸妈妈均无权对其子女的共有财产予以处分。对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假如给付彩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需要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本案中,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又在一块一同生活了,对于礼金款没有返还的情形。曾民采取强迫的方法取回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为无效合同。

????第二,现实日常,对收受彩礼问题,虽然彩礼有的是给付给女方的娘家,但彩礼总是用于为女儿结婚置办各种等物品。有时为光面子,倒贴的现象也有很多。既然,女方娘家没得到此彩礼,也就没退回的义务。

????综上所述,此案当事人爸爸妈妈达成离婚退礼协议为无效合同。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邹文胜?孙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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