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登记方法推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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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民民字[1986]第3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方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状况,拟定本细节。关联法规: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需要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方法》和本细节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规范。关联法规: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第四条禁止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不能借故限制和阻挠。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职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要维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第七条婚姻登记员需要做到:熟知《婚姻法》、《婚姻登记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公情;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关联法规:第八条姻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可能便捷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第九条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状况,解说《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倡导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关联法规: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区、县民政局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婚姻情况证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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