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规范的意义
无效婚姻规范的意义
婚姻,在社会学意义上,是成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在法学意义上,是成人两性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结合。婚姻的成立,需要以符合社会需要,严守法律要件为有效条件,合法性构成婚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表现。离婚,只能是根据法律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
但,法律确认的模式并不可以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得到统一遵守。婚姻的合法性总是遭到大家认识上的忽略和行动上的背离,违法的两性结合难于防止,违法婚姻与民法典伴生,与合法婚姻并存。
所以,在法律上规定婚姻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同时,亦应该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置违法婚姻的法律规范。婚姻无效规范成为立法上的最好选择,并被证明为处置违法婚姻的最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法。
自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形成以来,基于社会的、自然是什么原因,法律上有关结婚的强制性规范和禁例需要愈加明确,也愈加科学。
与此相应,作为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的无效婚姻规范大致历程了三个进步阶段:一是刑罚为制裁方法,以单一强制性绝对无效为特征的古时候无效婚姻规范;二是依据违法婚姻的社会风险程度或当事人的意志,将无效婚姻分化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形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双重体例的近代无效婚姻规范;三是违法婚姻绝对无效的后果走向相对无效,并部分地与离结婚以后果相融合的现代无效婚姻规范。
新中国成立五十余年,50年、80年两部民法典虽然对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禁止条件和形式需要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积极引导大家的结婚行为,统一结婚模式,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置条文,无效婚姻规范成为国内现代民法典上的一大空白,导致没办法可依,违法难究,间接地放纵了违法婚姻的滋生和存续。
针对这一重大缺失,民法典从无效婚姻的种类、可撤销婚姻和无效、被撤销婚姻的后果三个层面作出规定,从而初步构建出中国婚姻立法上的无效婚姻规范。民法典的这一创设和补充,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无效婚姻规范作为结婚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民法典的要紧内容,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和健全,是充实国内婚姻家庭法内容,健全结婚规范,保证婚姻家庭范围法制建设成就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社会全方位走向法治化、有序化的要紧一步。
打造无效婚姻规范,是维护民法典的尊严,提升婚姻水平,保障婚姻合法性的有效方法。
通过无效婚姻规范,明确划清了婚姻合法与违法及其法律后果的界限,对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违法利益予以法律否定,为认定和处置违法婚姻,惩治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依法解决日常存在的违法婚姻具备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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