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引起的婚姻无效纠纷案
重婚婚姻无效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初,离异妇女申请人史某某在南昌总工会婚介所刊登征婚广告,被申请人王某某见到征婚广告后,通过广告上刊登的征婚电话主动与申请人史某某联系。被申请人王某某自称叫王-捷(假名),并隐瞒自已有配偶的事实,持假户口簿和假身份证25日在南昌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骗领了结婚证。
同年十月申请人、被申请人欲乘飞机去昆明旅游时,因被申请人王某某持王-捷的假身份证被当场收缴。尔后,申请人史某某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某有配偶的真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5日法院以被申请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故申请人史某某诉诸法院,需要法院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申请人王某某则辩称,申请人常常以重婚罪来威胁他,还到他单位散布谣言,使其精神遭到紧急伤害。故需要申请人对其精神和名誉伤害给予20000元的赔偿,并到其单位去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觉得,被申请人王某某有配偶又以化名王-捷名义与申请人史某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现申请人需要宣告其婚姻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需要被申请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及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在其单位散布谣言,致紧急损害了其的名誉,而需要申请人赔偿其精神和名誉损失费,因该诉请均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属另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审察。据此,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宣告申请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捷)的婚姻无效。
依据本案的事实能不承认定申请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作为《中国婚姻法》中重点规定的无效婚姻条约,其与婚姻的成立要件(包含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等形成对应关系。《中国婚姻法》5、6、七条对婚姻的成立要件进行了剖析,从5、6、七条大家可以推出婚姻无效的某些状况,因此,《中国婚姻法》在下面的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状况,其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满足其中的一项即可认定为婚姻无效。
结合本案的状况来看,申请人史某某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某有配偶的真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依据事实认定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依据被申请人王某某重婚的事实,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可以认定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依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之间的财产等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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