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应怎么样处置
?王某与赵某于1990年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以后生育两子女,均已成年,?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赵某婚姻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且双方仅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案经法院调解未果。
????就本案是不是应当判处离婚,产生如下两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判决准予离婚。依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规定规定,对于事实婚姻,调解不成的,一律判决准予离婚。该建议并未废止,故应当适用。本案中王某与赵某感情虽未破裂,但在调解不成的状况下,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种建议:判决不准离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的处置,因为王某与赵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事实婚姻是指没配偶的男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特征有: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配偶、没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没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3、具备目的性和公开性,即需要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块。
4、需要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规定第一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从该条文规定的背景来看,当时国内农村还依旧存在1994年2月1近日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状况,为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规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稳定社会秩序,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从宽,规定1994年2月1近日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从该条文拟定的意思来看,1994年2月1近日假如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法院审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则与法定婚姻的离婚案件处置方法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虽未明文废止,但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社会稳定,也有悖于现行婚姻法的关于一夫一妻制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故不适合适用该司法讲解。而且依据法律原则中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应该以现行婚姻法及有关讲解为准。
????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本案看,王某与赵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实质性要件,故法院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作者:临川区法院?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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