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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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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于2011年生育一子小杨。
2015年6月,李某因与杨某不和离家出走,到今天杳无音信。此后,小杨的祖爸爸妈妈、爸爸杨某先后因病过世,小杨由所在村村委会照顾。

因李某怠于履行监护人资格,村委会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李某对小杨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审理中,海安法院积极调查获悉,村委会不只资助小杨上学,亦派专人照顾其衣食住行。

经征求本人建议,小杨表示想由村委会来照顾自己,而小杨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

海安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申请人建议与小杨意愿等状况,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为小杨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

国内《民法典》构建的监护规范是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规范。爸爸妈妈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自未成年人出生开始,且不受爸爸妈妈婚姻关系的影响。作为法定监护人,爸爸妈妈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当爸爸妈妈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职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根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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