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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以前财产离婚时不分 新婚姻法对此类问题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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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结婚以前以个人名义用贷款方法买了一套产品房,结婚以后则由夫妻二人一同还贷。三年后,房子增值了,夫妻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就在老婆筹备将房屋作为一同财产分割时,却被告知房屋不只不是夫妻一同财产,她还大概连房子增值部分的收益也没办法分割。

2001年,刘新经朋友介绍结识了马玉,双方恋爱不久就产生了结婚的念头。为了筹备婚房,刘新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产品房。同年底,刘新拿到了房地产证,产权人是他个人。
2002年年初,刘新与马玉喜结良缘。结婚以后夫妻二人决定齐力还贷。伴随婚姻生活日趋平淡,两人日渐感觉彼此并不合适他们,常因琐事争吵,最后致使感情破裂,并决定今年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为房子的分割发生了纠纷。马玉觉得,自己参与了房子的还贷,因此房子是夫妻一同财产,且现在已经增值,应当平分。而刘新则觉得,房屋是他个人买的,产权人是自己,马玉无权需要分房。马玉无奈,只得求助南京第三公证处的员工。

公证员分析:国内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因为房子是刘新在结婚以前所购,且房地产证上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房子是刘新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一同财产,马玉无权需要分割。针对马玉退一步需要享有房地产增值的部分收益时,公证员觉得她是不是有权分割,取决于他们的一同还贷或其他一同劳务是不是是房子增值的重要原因。假如二人通过房子装修使房子增值,马玉就有权分割增值收益。反之,假如房子增值是纯自然缘由,马玉将无权分割。

公证员给读者提供了两条防止产生矛盾的渠道,一是结婚以后将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地产证上,如此,房子就是夫妻一同财产,双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须到房地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能了。二是结婚以前双方就到公证处对房子做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公证,明确房子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子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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