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前财产协议离婚时是不是应履行
案例剖析:现在,国内法律和司法讲解尚未对“结婚以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的定义描述。大家觉得,结婚以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结婚以前结婚以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的约定,约定内容可以是结婚以前财产及结婚以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一方结婚以前的财产结婚以后一同共有,也可以约定结婚以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结婚以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即律师办案的法律依据,在于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有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在实践中,新人在结婚以前或结婚以后做结婚以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人数愈加多。这类约定中,大多数内容相对于双方而言基本是公平的,但也有一些约定,是约定在特定条件成熟时,将原是我们的财产归他们所有。从这类约定的内容看上去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那样,这类约定有效吗?应当怎么样把握呢?
本案中,闫-彪与陈-靖的结婚以前财产协议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本案的双方关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事实上是对男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女方所有些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置我们的个人所有财产。本案双方签订的结婚以前协议内容不避免法律,也没损害别人的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闫-彪提出离婚,应按该协议履行,判决男方结婚以前的房地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薪资的70%给女方;男方向女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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