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与出售
1、股份发行
1.股份和股票的定义: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企业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型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备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型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越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的形式和分类:股票使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不能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名字记名。
2、股份出售
股东持有些股份可以依法出售。
1.股份出售的规则:
股东出售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买卖场合进行或者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出售;出售后由公司将受叫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近日5日内,不能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出售,由股东将该股票出货给受叫人后即发生出售的效力。
2.股份出售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些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平台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些本企业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能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上述职员辞职后半年内,不能出售其所持有些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出售其所持有些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股份自己回收的限制:
公司不能回收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降低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需要公司回收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是什么原因回收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根据前款规定回收本公司股份后,是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回收之日起10日内注销;是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出售或者注销。
公司根据第一款第③项规定回收的本公司股份,不能超越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回收的资金应当从企业的税后收益中支出;所回收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出售给职工。
公司不能同意本企业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
公司不能同意本企业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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