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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木业公司诉某建设公司、某门窗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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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木业公司通过背书出售方法获得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5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不同,但收款人及背书出售步骤相近,票面金额共计100万元。汇票到期后,某木业公司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出现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和未予应答两种状况。某木业公司诉至法院,向前手持票人某建设公司、某门窗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裁判结果

某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觉得,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要件完备,记载事情明确,系有效票据。某木业公司作为最后一手被背书人,且实质持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在承兑人拒付的状况下,某木业公司有权向作为前手持票人的某建设公司、某门窗公司行使追索权。某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引使用方法条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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