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鱿鱼”,职员需要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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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宁波某机械企业的职员,由于踏实能干,入职几年后就升职涨薪,成为班组长。
2020年7月,小李因病住院治疗将近一周时间,其间,他向公司人事经理告知病情并请假,人事经理回复需要他一周后上班。
让小李没想到的是,上班后,公司忽然宣布了新的人事任命,以小李旷工一周为由,任命别的人为班组长,而没为小李安排新职位。因为没定岗,小李只能在公司做些边缘性工作。一个月后,小李因病第三请假,这次,他没等来批准请假的公告,却被告知公司要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
小李觉得,他对公司没功劳也有苦劳,现在公司由于自己生病请了几次假,就把他开除去,他很不满,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小李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情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慈溪法院一审觉得,小李在住院期间,已向公司请假,公司在未与小李协商的状况下,以旷工为由免除其班组长的职务,实体上欠缺合理性,程序上同样存在缺陷。公司对小李进行职位调整却不清楚其免职后的职位,后期小李在公司上班处于没办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待业状况,公司以消极怠工为由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遂判决驳回公司诉请,支付赔偿金等款项。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觉得,小李的工作内容、职责及计薪方法等发生明显变化,企业的行为属调岗性质,该案中,未从事劳动的过错责任不在小李,遂决定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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