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第八十条股份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措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按发起人协议认购股份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根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初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制作认股书
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需要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情,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根据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需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越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根据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需要发起人返还。
公司设立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出货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企业的情形外,不能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条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质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出货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可以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成本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可以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为发起人的过失使得公司利益遭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能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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