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出售有效吗
全部出售的,出售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叫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出售的,出售人不再就已出售部推荐受股东权益,受叫人就已受让部推荐受股东权益。
法律责任只是行政罚款,并不不承认新股东享有股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售股权的,应当自出售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可见,工商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
所以,工商登记只不过具备公示意义,是宣示性登记,即有关事情未经登记不会致使整个商事行为无效,只不过该事情本身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成效。所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才是股权获得的标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未经登记,是不可以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权出售合同是股权出售的基础,没这份拥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没需要变更登记的依据,基于这份股权出售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需要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的获得是股权出售合同行为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一同用途的结果。但,依据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的需要,公司还需要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也是向社会公示的过程。
应该注意的是,国内公司法律规范创建时间不长,股东对公司法看重不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变更并不规范,甚至不少公司并不设置股东名册。因此,审判实践中应依据实质状况,扩大对“股东名册”的讲解,只须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可以证明公司对股东的认同的,就应认定设权程序已经完成,公司接纳了新股东。
发起人持有些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平台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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