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薪资条是其他人代签的征收安置协议被其他人代签了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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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征收案件中,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最为要紧的一大环节,由于它总是决定最后的补偿数额,但在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子女在外奔波,忙于工作,白天家里只有颐养天年的爸爸妈妈,而最擅长作思想工作的征收方就会来到被征收人家里对其年迈的爸爸妈妈苦口婆心大肆宣传征收置换新居的各种好处和利益,就如此爸爸妈妈在征收方的游说下大笔一挥稀里糊涂地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那样此时作为被征收人的子女面对如此一份不愿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该如何解决呢?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法条适用在上述状况即表明因为爸爸妈妈没经过子女的授权,且子女在协议签订后亦未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就是一份无效协议。
另外假如被征收人因为工作繁忙常常出差,加之我们的亲属,譬如姐姐历经征收,所以就委托其代理自己和征收方洽谈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同意代理的姐姐觉得姐夫更擅长谈判,于是又将此事转委托于姐夫推行,最后被征收人对姐夫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存在异议,又该如何解决?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别人代理的,应当事先获得被代理人的赞同。事先没获得被代理人赞同的,应当在事后准时告诉被代理人,假如被代理人不认可,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因此,被征收人假如事前未赞同姐姐推行的转委托行为,事后只须被征收人不予追认即可维护自己的合法征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