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有没有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有没有风险
毋庸置疑的,劳动争议仲裁是有风险的,一方胜诉,一方败诉。
仲裁委提醒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注意以下风险:
仲裁申请材料提交不当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提交的仲裁申诉书中应载明仲裁请求事情、有关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文书送达地址等。如申诉材料书写不明,将致使立案审察很难通过、文书没办法送达等后果。
仲裁请求不当当事人请求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实提源于己的请求事情。不应当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请求,也不应当提出超出劳动争议处置范围的请求。因请求不当,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
举证不力证据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按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对需要鉴别的事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按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别申请、不预交鉴别成本或者拒不提供有关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办法通过鉴别结论予以认定的,依法均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错误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源于己的倡导。当事人如提供不真实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参加仲裁活动是双方当事人争取自己权利的机会。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意味着自己舍弃了争取权利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收到开庭公告后,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缘由经提前申请可变更开庭日期情形以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同中途退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置,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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