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薪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你需要知道的薪资支付问题!
延期复工期间薪资如何支付?加班费如何算?职员隔离期间薪资如何支付?因疫情防控职员不可以按期返岗薪资如何支付?
1、关于国务院2020年新年假期延长3天,这3天假期是法定休假日还是休息日?职员假如这3天不可以休息,需要正常工作,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第二条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天,新年,放假3天(阴历正月初中一年级、初中二年级、初中三年级)。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公告》国办创造电〔2019〕16号,新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国务院2020年延长的3天新年假期(延长2020年新年假期至2月2日(阴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应该视为“休息日”,不是法定休假日。
关于职员在这3天假如不可以休息,正常工作,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新年假期的公告》第三条“3、因疫情防控不可以休假的职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薪资报酬应根据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安排职员补休,假如不可以补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支付高于薪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
2、国务院延长的2020年新年假期3天,能否够冲抵年休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所以延长的3天假期作为“休息日”不可以计入年休假。
3、各地政府发布的2020新年延期复工期间,薪资如何支付?
关于各地政府关于延期复工的时间,薪资支付需要不同,应参照各地政府的规定实行。
北京:依据《北京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公告》,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与其他涉及要紧国计民生的有关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延期复工的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2月9日24时之前,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灵活方法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拥有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法,不能导致职员汇聚、集中。依据《北京: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公告》,2月9日24时之前“对于企业需要职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灵活方法在家上班的,根据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收入支付薪资。”
上海:依据《上海发布关于延迟上海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公告》和后续上海人社局办公职员的解析,除规定的必需行业外,本市地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将2月3日-2月9日定为“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规范支付薪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薪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薪资。
湖北: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延迟复工期间应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公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察看期间与因政府推行隔离手段或采取其他紧急手段致使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无锡、苏州规定,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薪资。
4、疫情期间,为了预防疫情传播各地商品防控手段,村里封路,所在城市封闭不允许出入,而致使没办法按时复工的,薪资如何支付?
1、企业跟职员协商,假如可以远程办公,正常支付薪资;
2、假如不可以居家远程办公,可以安排调休、休年假。
北京:依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准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根据高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实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准时返京期间的薪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薪资支付。
5、职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隔离期间,薪资怎么样支付?
应视为正常出勤,支付薪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推行隔离手段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职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职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公告》(人社厅明电[2020]5号)“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察看期间与因政府推行隔离手段或采取其他紧急手段致使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察看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手段结束。”
6、由于疫情防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企业,怎么样进行薪资支付?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资、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法稳定工作职位,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职工薪资。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薪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职工没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方法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