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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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使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质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越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使用书面形式为由倡导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无任何约定或规定的状况下,也可通过实质履行的支付惯例来确定薪资标准。支付惯例的审察应结合支付的周期、金额、款项备注等重复性、规律性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如尚未支付过劳动报酬的,则可依据同职位、同级别、同时期其他劳动者的薪资标准作为确定依据。
关于最低薪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首要条件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含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成本、上下班交通补贴、加班薪资等项目。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计酬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薪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