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主动加班工厂为什么拒付加班费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主动加班工厂为什么拒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大家一般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定义界定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

延长工作时间分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

依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不少限制,并且需要用人单位对加班职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其目的在于预防企业单位随便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国内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职员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

《薪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据实质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薪资。

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根据高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越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规范的劳动者,不实行上述规定。

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