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三重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
劳务派遣的三重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
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职位和职员数目、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法与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职位的实质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能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情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职位等状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是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含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因为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能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成本。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质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质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而事实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缘由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将它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出售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事实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一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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