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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块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裁判与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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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未满16周岁,并因工致伤,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假如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是不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下面的案例将对此进行探讨。案情是如此的:,枣庄**王朝纺织公司(下称**公司)招工时,付*强因为未年满16周岁而借用别人的身份证进行报名,后被**公司录用从事浆染工作。
10日15时,付*强在操作联合机时,致其右臂受伤。之后,付*强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公司与付*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审觉得,付*强虽存在借用别人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不可以不承认付*强被**公司录用并实质为其工作的事实,客观上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公司倡导事实不可以成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付*强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二审觉得,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是不当的。原告**公司招用付*强时,付*强不满16周岁,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成立了,但劳动合同仍是无效的。基于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然而,这一判决给大家带来了两个疑问:一是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合同成立是不是相容?二是用工单位能否依据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决拒绝赔偿因工致伤的劳动者?关于第一个疑问,大家了解,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这并没回答合同无效与合同是不是成立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是不是相容的问题。大家觉得,合同是不是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不是达成合意,达成合意了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是不是生效则取决于合同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是不是满足,条件满足了合同即告生效,因而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是可以相容的。结合本案,因为用工单位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打造事实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外部条件自然没办法满足,所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大家觉得劳动合同成立,是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了打造劳动关系的合意,这种合意是以双方的实质履行为依据的。关于第二个疑问,虽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还是要略作说明。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一是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报酬;二是因为用工单位是什么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导致损害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公司录用童工,是非法用工行为,受害者可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一次性赔偿方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向用工单位索赔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因此,用工单位是不可以将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决作为其拒绝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挡箭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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