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自7月1日起须参加工伤保险
由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北京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公告,需要北京行政地区内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7月1日起参加北京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交费。
依据《公告》规定,假如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除此之外,《公告》还规定,2005年12月29日将来发生的工伤,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及工伤待遇标准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去年12月29近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员工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待遇标准根据原政策实行,因工致残职员和因工死亡职员的供养亲属,已经享受的按期待遇不变。参加工伤保险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12月底前到法人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工伤认定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并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别,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
上一篇: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下一篇:运城工伤保险推行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