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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保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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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征,为进一步便捷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简化操作,加快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使更多农民工及早纳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现就根据“低交费、保当期、保大病”原则参加基本医保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保有关简化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1、建筑企业下属项目工程经理部受企业法人委托后可作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保的参保单位。项目工程经理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保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同时递交《企业法人授权书》和用于交费的银行帐号。

2、以项目工程经理部为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单位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别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核定工伤待遇的手续。

3、参加基本医保农民工个人的名字、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交费职员类别的信息,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实,并填入《北京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职员花名册》(附件1)。

4、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保手续时,应当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北京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职员花名册》和《北京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单位信息采集表》(附件2)。

5、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原则上实行单位集中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就诊管理方法,单位选择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农民工急诊就诊或转诊转院,根据现行的基本医保有关规定办理。单位集中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状况,由单位负责填入《北京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职员花名册》。

6、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不再发放《北京医保手册》,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放《北京基本医保农民工住院就诊卡》(以下简称《就诊卡》,附件3)。《就诊卡》根据参保农民工人数的2%发放,农民工不足100人的按2张发放,用人单位需要增加发放数目时,可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发放数目。

《就诊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用途与《北京医保手册》相同。《就诊卡》首页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内页内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住院医疗成本结算后填写。《就诊卡》同时加盖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专用章(钢印)和单位公章后有效。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就诊卡》,不能遗失。《就诊卡》不能外借、伪造,不能冒名顶替就医,如发现将依法处置。

7、农民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诊卡》,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实农民工身份证和《就诊卡》后,还应当通过“96102”电话确认个人参保及所在单位足额交费状况。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无误后,农民工住院发生医疗成本,根据基本医保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不符合需要的,其医疗费全部由农民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8、本公告下发前农民工已按交费薪资基数2%参加基本医保,并在同一单位连续交费的,仍可持《北京医保手册》按原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办理住院医疗成本的结算。

9、本公告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北京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职员花名册

2、北京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单位信息采集表

3、北京基本医保农民工住院就诊卡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五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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