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工伤保险条例》推行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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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员工,从事工伤保险业务。
第五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六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员和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职员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分类行业基准费率以在职职工薪资总额为基数,确定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提出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经办机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的具体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状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第十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交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2、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第一次交费按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实行,将来由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原因,每两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一)工伤保险待遇(包含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成本;(三)工伤认定调查成本;(四)职业康复成本;(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