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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诊和医疗成本结算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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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对于题目的内容是不是都知道呢?为了帮助大伙更好地获悉有关的法律常识,华律网记者整理了以下的有关内容,赶快跟着记者一块儿看看吧。

发布部门:安徽马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诊和医疗成本结算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2004年第20号》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诊和医疗成本结算管理,我局拟定了《马鞍山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诊和医疗成本结算管理暂行方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行。二00四年10月22日马鞍山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诊和医疗成本结算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就诊和医疗成本结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权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和《马鞍山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推行建议》,拟定本方法。第二条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就诊和成本报销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成本结算管理按本方法实行。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工伤职工的分布状况和医疗救治的需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资格,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工伤职工需要治疗工伤的,应在全市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两所为本人工伤就诊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需要变更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五条工伤职工门诊医治受伤部位及职业病时,需要持单位住院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经办机构发放的《职工工伤保险门诊证历》、门诊复式处方等资料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住院治疗需要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公告单、《职工工伤保险门诊证历》到入院部办理入院手续。急诊可先入院,24小时内补办入院手续。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成本(急诊抢救除外),一律由个人自付。旧伤复发的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可先入院,但需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工伤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治疗的,由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到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外地治疗的,需要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第七条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居住地一所乡级(含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通过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异地就诊审批手续。异地工伤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工伤医疗成本符合国家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八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可就近在外埠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外埠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准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工伤职工在外埠医治工伤的成本,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受伤职员被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材料、就医病历、医疗费收据、成本明细清单和申报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九条用人单位突发工伤事故,状况紧急时,应将受伤职工就近送医疗机构急救,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病情稳定后应准时转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发生的成本和受伤职员在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材料、就医病历、检查化验单、成本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十条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自接到入院公告书之日起,继续发生的住院医疗成本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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