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劳动仲裁案例外卖骑手与平台是不是构成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作为信息互联年代的新生产物,其工作存在着事故多发的特征,从规范行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主要通过考察配送商是不是对外卖骑手推行平时管理、是不是向外卖骑手发放劳动报酬等原因,来综合认定配送商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从以下案例剖析法院在实践中是怎么样判决的:
王某于2017年11月起通过面试开始在美团网做外卖骑手,由A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王某投保美团外卖骑手意料之外险。
2018年5月26日14时30分,王某作为美团外卖骑手在送快餐过程中骑车行至开发区芙蓉路福禄园小区门口时不慎撞到非机动车辆道上的水泥挡车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9日死亡。王某妈妈觉得,王某系同意A公司派遣到美团外卖平台任外卖骑手,并在工作中发买卖外致死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其母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A公司辩称:第一,我司经营的是美团众包业务,作为美团众包骑手,工作性质为兼职,众包骑手是自己通过手机APP自主注册,其他人只须有身份证就能进行注册,像滴滴司机,一经注册就能从事客运服务。众包骑手的工作模式是抢单,报酬也是通过自己抢单配送的单数进行计算,骑手可以选择1日接多单,也可以选择多日接一单,工作时间、工作地址也是由自己决定,可以选择在任意时间、地址进行接单。第二,在注册成为众包骑手过程中,在注册首页有着明确的提示条约,第一款就是“你了解美团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你与美团众包没有任何形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明确写明只有阅读该条约并且勾选我赞同才能注册成为众包骑手,而不勾选我已阅读并赞同注册,则没办法完成注册,没办法成为众包骑手,进而没办法进行抢单配送业务。众包骑手在注册时就表示与劳务公司就达成劳务关系形成了合意,而不是就达成劳动关系形成了合意,故我司与王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最后,因为美团众包骑手的工作特征和性质,双方之间只有在接单配送过程中存在劳务关系,在此以外无任何关系。
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于2017年11月通过美团骑手推广客户端自行注册成为美团外卖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王某在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投保了美团骑手意料之外险。
2018年5月26日14时30分左右,王某在美团外卖送快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9日死亡。因王某意料之外死亡,其法定受益人已实质获得美团骑手人事意料之外伤害保险理赔款60万元。
法院觉得: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服从的内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点。本案中,王某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自主注册成为美团外卖骑手,其对工作具备非常强的自主性,王某用于送快餐的交通工具由其自己提供,王某可以自主决定是不是在平台接单、接单的多少与配送路线,无须听从A公司调遣,A公司既不对王某进行考勤也不对王某下达工作量,故不可以认定A公司对王某进行了管理控制。第二,从劳动报酬来看,王某无固定薪资,劳动报酬实行按单结算,且直接源自美团外卖用户支付的配送费。综上,本院觉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证据或证据不足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妈妈提供的证据没办法证明A公司与王某之间拥有劳动关系的实质特点,其母应当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故倡导王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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