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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选择与劳动仲裁采集证据应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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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面对劳动纠纷时该怎么样维权?

1、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若有以下状况)

1.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

2.拟定的规章规范不合法

3.雇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单位未根据规定天天8小时工作日和每周休两天

5.安排加班后没加班薪资

6.支付薪资与合同不同或薪资低于当地的最低薪资标准

7.单位没根据法律规定上社会保险

应当如何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1.需要在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投诉

2.应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3.确定所投诉事情是前面介绍的可以投诉的状况

2、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离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与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法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需要用人单位补偿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根据法定的规范缴纳社会保险成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概念务,非因法定事由不能缓缴、减免。自行通过第三方缴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免交或者根据最低薪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等行为,均是扰乱社会保险成本的征收和管理秩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须改正并足额缴纳社保成本。

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缴纳有异议的,可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查看社会保险缴纳状况,投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状况。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了解或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劳动争议的处置遵循“先裁后审”原则,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然必经劳动仲裁程序

4.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当事人申请先予实行的条件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实行,移送法院实行

1.仲裁庭裁决先予实行应符合的条件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仲裁中证据的举证规则

1、法律依据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情有关的证据是用人单位学会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怎么样搜集合法有效的证据

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满足条件:

1.来源合法性(无效:没权限的状况下违法登录公司服务器所获得的数据、在领导办公室偷偷安装的窃听器)

2.内容真实性(不可以是经过修改的,电子数据要和大家的仲裁请求有关联)

3.完整性:(完整内容,全方位体现某个话题,不要有剪辑修改。录音需要有文字记录)

4.电子数据需要可以证明他们的身份(如聊天记录中证明人事部经理的身份:证明账号是人事部经理的,通过辅助工具,原始载体证明)

5.电子证据固化,如转刻光盘。

6.电子证据要有原始载体:如有聊天记录的手机,开庭时带过去,现场查验。

举例:(1)电话录音

录音内容需要真实完整,内容反映被录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获得方法合法,应当留下原始的载体。存在手机或录音笔中录音资料拷贝到U盘后,不可以删除。

(2)微信聊天记录

应当对他们身份页面进行录屏,包含他们的手机号、备注名、真实名字等,聊天内容应当完整,保存原始记录。

劳动仲裁申请书

格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被申请每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一)劳动者的名字、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名字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他们当事人。

引使用方法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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