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因存在缺陷导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是不是具备法律约束力处于不确定状况。从国内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合同效力待定主要由于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缺陷,在第三人或行为人采取弥补手段或拒绝采取弥补手段之前,该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况。
1、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特点
1、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第一需要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规范是打造在客观存在的合同的基础之上,反映国家对成立合同的态度即国家对合同一定或否定评价,假如合同没成立,就谈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具备成立效力。
2、合同成效效力待定。因为合同存在缺陷,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是不是能生效尚未确定,对当事人是不是具备约束力没办法确认,即合同成效效力待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不然一旦有权人不予承认合同则不可以生效或经权利人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假如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则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处于一种既定状况,也就没有效力待定。依据国内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点主如果由于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缺陷,包含有关当事人缺少缔约能力、处分能力、代订合同资格三种状况。
4、效力待定并不是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的,也并不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而致使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故意损害别人或国家社会利益而签定的合同和内容违法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如果因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而导致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的一种相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因为合同签定一方主体权利存在缺点使合同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或权利人的合意的合同,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当事人也无故意。
5、实质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它完全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从实质讲可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但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相对无效是可以修正的合同,在权利人没采取弥补手段前合同不可以生效或权利人拒绝采取弥补手段后合同归于无效。
2、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类型
依据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状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商、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这样来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可以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商、精神健康情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由于行为人缺少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是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由于行为人没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况。
、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民法典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少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获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成效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点但可以修正;三是需要是《民法典》规定的三种状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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