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几种易与承揽合同混淆的合同及其不同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几种易与承揽合同混淆的合同及其不同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关系)有什么区别

大家了解,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需要完成工作、出货工作成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雇佣合同则是雇主雇佣雇员根据其指示为其提供劳务,雇主根据约定为雇员提供报酬的合同,它不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而是一种容易见到的民事行为。这两种合同形式上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在日常,尤其是在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要判断当事人之间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就困难了。为了说明这一点,大家先来看一个案例:

个体工商户赵某购买了十车棉包,为了堆放该批棉包,赵某以每辆车300元的价格雇用某乙将该批棉包堆放于我们的院子里(一个人一天可堆放五车)。赵某在堆放现场指挥,并嘱咐某乙堆放时叠高中一年级点。在此过程中,因为棉包体积大,份量重,导致棉包脱落围墙外,将从此经过的路人丙砸伤。丙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于应该由哪个向丙承担责任,赵某和某乙之间发生争议。代表性的建议有两种:一种建议觉得,赵某和某乙之间是雇佣关系,故,丙的损失应当由赵某全部承担;另一种建议觉得,赵某和某乙之间是承揽关系,丙所遭到的损失应当由某乙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因为在指示上存在着过失,也应承担适合责任。

要想判断这两种建议哪一种正确,就要厘清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在实务中,两者有什么区别主要表目前以下方面:

1、主体的范围不同。承担关系为商事关系,其主体为商事主体,法律对其主体在多数状况下有肯定的需要;而雇佣关系为民事关系,法律对其主体并无特定性需要。

2、工作性质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完成的的工作体现为工作成就,是承揽人的一种自主行为;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务,至于雇员所从事的该劳务是不是能达到雇主所预期的结果则在所不问。

3、工作的独立程度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我们的技能、技术独立地完成工作;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须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4、对工作成就及工作过程中风险的承担不同。因为承揽人对所承揽事情有较高的收益,依据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承揽人对工作成就及在完成承揽项目的过程中的其他风险均自行承担;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佣职员在通常情况下所获得的的只是劳务报酬,其所得的收益远低于承揽人的收益,故在其为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的有关风险由雇主承担,雇员不承担。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导致损害或者导致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同意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剖析,上述案例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而不应当是雇佣关系。由于某乙是以我们的力量,根据所完成的工作成就(卸下并堆置一车棉包)获得报酬的,在某乙完成工作成就的过程中,赵某的指示只是让某乙堆高中一年级点。因此,对于本案中某丙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某乙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依据其指示的过程承担适合的赔偿责任。

可见,对这两种关系的正确区别在实践中有要紧意义,大家应当给予足够的看重。

以上就是“几种易与承揽合同混淆的合同及其不同”的有关常识,期望大伙可以多多知道,假如在将来遇见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状况,就能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