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都有什么
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需要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需要是违约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弥补手段:依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水平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与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需要他们承担维修、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国内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资金赔偿,即便包含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肯定数额的资金,也可以表现为肯定价值的财物。
(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A.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种类,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B.原则上需要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
A.载有违约金条约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
B.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状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得“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紧的约定无效;
C.在法定违约金场所,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通常都是部分无效。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
(4)违约金过高的处置
当事人倡导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合降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质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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