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裁判要素及案例一
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素
1、关于定作人支付承揽人工作报酬的认定规则
案例1、福建安溪合盛工艺品公司与林建春定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定作人向承揽人传真订单要约,承揽人虽未作出书面承诺,但已实质履行了订单要约的内容,并出货定作货物,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定作合同关系。定作人倡导其出口的货物系别人委托出口,双方没有定作合同关系的倡导不应采信。定作人拒付货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公司诉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的《钢件制品采购合同》《会议纪要》及《工程结算书》等确定了供货结算金额及应对款金额、进度、比率等,但定作人未按约定进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偿付约定比率工程款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对于系争定作物,从现有证据看,承揽人未按定作人需要时间供货系因定作人逾期不付款所致,承揽人不构成违约。定作人需要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没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认定规则
案例1、上海雅瞻五金制品公司与沂水双赢木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涉案合同约定定作人在验货合格后付清全款,承揽人才负责发货。现定作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验货不合格的事实,而其又未能付清全款,在此首要条件下,承揽人未出货货物不构成违约。故定作人以承揽人根本性违约为由,需要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可以成立。
案例2、上海柘中集团股份公司与江苏鸿业重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定作人需要解除合同,不只应当证明承揽人存在违约行为,还需进一步证明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即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涉案合同系定作合同,涉案钢模已经完成出货,并实质用于生产,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定作人并未提出水平异议。而对于已经完成出货验收的定作物,假如在用过程中确实存在商品水平缺陷等问题,定作人可以参考双方合同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揽人承担相应的修理、重作、降低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而非直接需要解除合同。定作人无其他证据证明承揽人存在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其需要解除合同,返还定作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北京东方宏业家具备限公司与鄂尔多斯福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案合同因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已经解除,依据合同约定,承揽人应于约按期限前公告验收家具,承揽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根据合同约按期限公告定作人进行验货,应当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致使合同解除是什么原因承揽人违背合同约定的公告验收义务,定作人对合同解除没有过错,故其不应付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上海偶行科技公司与北京百和光信息技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承揽合同关系。但,本案的承揽关系中因涉及新品的研发等智商投入,有别于一般普通商品的定作或加工等引发的承揽矛盾。承揽人已经按约生产及出货了样车只待在4月2日开始批量生产。在此关键时刻,定作人却在3月31日,仅凭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主观感觉便提出知道约,而不给予承揽人任何磋商、改进的机会,从而使得承揽人的前期努力均付诸东流。鉴于承揽人在履约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已实质研发并生产出样车,而定作人在临近批量生产前却单方需要解约,故即使定作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任意解除权,其仍应承担由此给承揽人导致的损失。因为承揽人并未针对解约后的其他损失赔偿提起反诉,故对其倡导的其余赔偿请求,法院不作处置,承揽人如有依据可另行倡导。
案例5、东莞贝康儿童用品公司诉中山安晟日用制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设置目的在于,当定作人不再需要承揽人加工的工作成就时,法律赋予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使承揽人的工作不再继续,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该条为均衡承揽双方的利益而设置,故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受时间限制,只能在承揽人尚没有完成全部承揽工作之前行使。如承揽人已按约完成加工工作,即便工作成就尚未出货,定作人也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案例6、上海怡美环境科技公司与朱凤英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的损失,除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外,应当是一方因他们违约而导致的实质损失,该损失应当是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的,且不能超越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可能导致的损失。定作人在涉案地暖工程完工后,已经进行后续房子装修,并实质入住用到今天。定作人所倡导的重作地暖工程的人工费损失、材料费损失、部分装修拆除重建损失与重作期间的租房损失等,均尚未发生,故其以未发生的损害后果倡导承揽人赔偿,缺少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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