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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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吗
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违约行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假如出现合同违约的状况,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情形,导致他们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并不等同于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主要包含赔偿责任。
1.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他们导致信任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相对人因信任合同会有效成立却因为合同最后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到的利益损失。
3.应该注意的是,这种信任利益需要是基于适当的信任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由于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3、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1.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肯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
2.给他们导致信任利益的损失:假如没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信任利益损失是指相对人因信任合同会有效成立却因为合同最后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到的利益损失。
3.主观上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须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后不可以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相他们的信任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而不是其他行为导致的。假如这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可以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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