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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同时倡导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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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7月,解某与王某签订《房子交易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解某购买甲方王某所有些房地产一套,房地产成交价为69.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由乙方支付1.5万元购房定金,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丙方提供居间服务,代为保管定金及购房款。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能反悔或中途毁约,不然即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佣金成本。若甲方违约双倍返还给乙方购房定金,并根据总房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赔付等于所交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佣金费从已交定金中优先扣除,不足以赔付甲方的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合同签订当日,解某支付了1.5万元购房定金,由房地产中介公司代收。后王某因未与其配偶就案涉房子的供应事宜达成一致建议,决定不再供应该房子。解某经与王某确认其不再供应案涉房子后,遂以王某违约为由将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

《房子交易合同书》作为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签约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解某依约交纳1.5万元定金,王某后又决定不再出卖房子,导致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其行为构成违约。关于定金和违约金,定金由房地产中介公司代收的行为并不影响解某已向王某出货定金的事实,而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约定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考虑到王某从签订合同到表示不再出卖房子的时间较短、现在二手房销售市场的实质状况,且解某也未举证证明因王某违约导致的损失,法院觉得由王某向解某双倍返还定金为宜。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解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书》,并由王某双倍返还解某购房定金3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达成,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他们给付的少量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合同中的定金条约通过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起到合同担保用途,可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定金的出货本身也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但应该注意的是,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定金条约和违约金条约不可以同时适用,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约。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条约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如约履行己方义务。解某依约出货定金后,王某又反悔表示不再出卖房地产,其行为构成违约,因为定金条约和违约金条约不可以同时适用,综合考虑案情后法院遂判令王某双倍返还解某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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