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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依法制裁避免实行行为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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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避免实行行为的若干建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一一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制裁避免实行行为的若干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地达成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升实行效率,强化实行成效,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避免实行行为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途径查明被实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规范。对于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公告履行法律文书确概念务的,实行法院应当需要被实行人限时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不真实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实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实行的,可以需要被实行人按期报告。

2、强化申请实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参考案件的实质状况,需要申请实行人提供被实行人的财产情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可以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依据当地的实质状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法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实行联动机制有哪些用途,健全与金融、房产管理、国土资源、汽车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互联网,细化帮助配合手段,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途径,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升财产调查效率。

4、适合运用审计办法调查被实行人财产。被实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实行法院可以参考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实行人进行审计。审计成本由申请实行人垫付,被实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质实行到位后由被实行人承担。

5、打造财产举报机制。实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实行人的悬赏实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实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通知。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质实行到位的,可按申请实行人承诺的规范或者比率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实行人承担。

2、强化财产保全手段,加强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实行力度

6、加强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实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准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预防债务人在实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7、加强财产保全力度。各地法院要加大立案、审判和实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强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实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减少债务人或者被实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8、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准时采取实行手段。进入实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强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实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准时进行审察,审察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手段,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强对相应财产的实行力度。

3、依法预防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实行活动有序进行

9、严格实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实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实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实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暂停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实行法院起诉。

10、加大对破产案件的监督。实行法院发现被实行人有不真实破产情形的,应当准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行人觉得被实行人借助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1、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获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实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实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实行人虚构事实获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实行法院觉得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避免实行损害实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决定再审。

4、健全对被实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实行手段,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避免实行行为

12、依法实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实行人的债权。对于被实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实行法院可以书面公告被实行人在限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时届满被实行人仍怠于申请实行的,实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实行该到期债权。

被实行人已经申请实行的,实行法院可以请求实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帮助扣留相应的实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实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实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实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实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实行人依法诉讼。被实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实行人导致损害的,实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实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实行人舍弃债权、免费出售财产或者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对申请实行人导致损害的,实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实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5、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方法,依法加大对避免实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5、对避免实行行为加强民事强制手段的适用。被实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不真实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不真实财务会计凭证、帮助实行义务人拒不帮助实行或者妨碍实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实行人清偿等,给申请实行人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避免实行行为加强刑事制裁力度。被实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办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实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不真实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资料,以不真实诉讼或者仲裁方法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不真实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实行人、担保人、帮助义务人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或者拒不帮助实行等,损害申请实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加大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交流协调。各地法院应当加大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打造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各地法院在实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实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状况下,应当注意采集证据。觉得构成犯罪的,应当准时将案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实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迅速结案,加强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方法的威慑力。

6、依法采取多种手段,有效防范避免实行行为

20、依法变更追加被实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实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实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买卖、财产混同等方法恶意转移财产避免实行的,实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实行人或者告知申请实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1、打造完善征信体系。各地法院应当逐步打造完善与有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打造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实行人不履行债务的有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避免实行行为。

22、加强宣传力度。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大众媒体揭秘、公开实行等方法,将被实行人因避免实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2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方法。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方法,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法,健全帮助程序。

24、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实行人。对于因逃避实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合的被实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强查找被实行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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