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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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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能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减少女职工的薪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女职工需要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因此,若女人劳动者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女人劳动者本人自愿离职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无论其是不是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都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三)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假如用人单位确有证据证明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人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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