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是
1、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是
1、合同要约与承诺是的意思是: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期望其他人签约而发出合同,承诺简单地讲受要约人赞同签约,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
2、要约
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期望其他人签约而发出合同: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
(3)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公告前到达。
3、承诺
(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表示赞同要约,并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2)不能附条件;
(3)受要约人拒绝、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
(4)假如承诺生效同时合同成立。
4、要约承诺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
(2)现代社会伴随经济进步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规范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什么
1、要约需要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别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需要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比如对订立交易合同来讲,他既能够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需要是筹备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若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其他人在没经过别人授权的状况下擅自代替别人发出要约,对别人不可以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筹备订立合同的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订立。
要约人是不是应当拥有肯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一直。国内法律需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备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此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2、要约需要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必须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状况下产生合同。怎么样断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备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依据要约所实质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状况来确定要约人是不是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非计划“筹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由于要约应该具备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含要约邀请或只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非常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3、要约需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哪个要约也就是期望与哪个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可以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需要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可以成立合同。
4、要约内容需要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需要“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需要明确,而不可以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可以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不然没办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需要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因为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如此要约中需要包括将来合同的主要条约。假如不可以包括合同的主要条约,承诺人即很难作出承诺,即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拥有合同的主要条约而使合同不可以成立。大家觉得合同的主要条约,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需要的主要条约是不一样的。
5、要约需要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将来才能为受要约人所了解,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质的拘束力。
假如要约在发出将来,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传过,不可以觉得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没有送达问题,只须求要约人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知道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可以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不是实质拆阅了这类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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