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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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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置原则是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置原则是“无效认定,有效处置”。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又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成本;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倡导工程款的,则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致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就欠款对实质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水平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赔偿损失的。

因此,建议采集并固定有关的证据,特别保留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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