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青岛某托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与有关教育政策调整的影响,近年来,不少教育培训机构生源降低、营业收入降低,有的甚至不能不更换经营地址或停止服务,致使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依据《民法典》合同篇的有关规定,教育培训机构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的,其应承担返还学费、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但面对有关纠纷,大多数教育培训机构一般会以疫情为由,做出合同不可以履行属不可抗力等抗辩。对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有关政策的影响程度,做出相应处置。除此之外,不少教育培训机构在经营困难的状况下,经营者选择通过股权出售的方法降低损失,由此衍生出出售方和受让方出售前债务承担等纠纷。而教育机构内部的股权出售,不应影响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假如由于机构自己缘由,没办法继续讲课致使合同解除的,机构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股权受叫人不可以以自己与出售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抗学员倡导权利。在机构承担责任之后,受叫人可以参考股权出售协议约定向出售人另行倡导对应责任。提醒学员父母在报名参加培训学习前,应当密切关注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在同意培训的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在发生纠纷后,注意准时维权。同时,提醒投资者受让教育培训机构股份时,第一应当厘清未完结课程、对外负债等状况,确立合理预期;第二在股权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自己与出售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防止承担不当风险。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王某为了孩子向青岛某托育公司缴纳早教课程成本9198元。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该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培训义务,并且原一人股东在2021年12月31日将全部股份出售给新股东。新股东因教学场地出租费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致使公司经营一直处于停滞状况。王某无奈,于202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青岛某托育公司返还培训成本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觉得,因场地纠纷致使教育培训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故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予解除,青岛某托育公司应返还未培训课程对应的成本,并依据疫情的影响程度调减了青岛某托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青岛某托育公司倡导课时成本是在前股东经营期间收取,前股东出售股权时承诺承担上述成本的返还,并提交股权出售协议加以证明。但法院觉得,青岛某托育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是以公司名义与学员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合同相对人是青岛某托育公司而非股东,故应由青岛某托育公司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权出售合同是新旧股东之间签订,双方的约定不可以对抗学员倡导权利,对学员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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