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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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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成立吗

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是不成立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条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用于双方相互知道、考察和适应,但它不可以脱离劳动合同而单独存在。

2.假如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而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样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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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效力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条约是无效的。

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可以独立于劳动合同而存在。

2.假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未约定其他条约,或者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唯一内容,那样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双方之间的关系应根据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关系处置,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中既包括试用期条约,也包括其他必要的条约,如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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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特点及种类分析

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主体具备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用人单位则是具备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2.内容具备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的内容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客体具备单一性:劳动合同的客体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这是劳动合同与其他种类合同的要紧不同之一。

4.具备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点:

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就合同条约内容达成一致建议时即成立。

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劳动的数目和水平给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则提供劳动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找法网提醒你,依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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