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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被吸合并或分立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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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吸收合并,劳动者又与吸收合并后的新单位签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能否被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呢?

笔者觉得,该问题的处置思路应与前文对“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论述一致,重点在于对同一用人单位和连续订立二次的理解。

第一,可以将新用人单位与被吸收合并的原用人单位视为一体。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动合同继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假如劳动者未与新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则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而鉴于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被视为一体,故在此状况下,没有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

第三,假如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则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二次签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基于此,假如重新签订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请求与该新用人单位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宜予以支持。

假如原用人单位分立出新用人单位,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不适合认定为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理由在于新用人单位系因原用人单位分立而产生,除非有证据证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前文所述的“关联关系”,是“一同雇主”,不然不可以认定两者是同一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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