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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法没约定的,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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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法没约定的,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

对于担保方法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法包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种类为一般担保或者未约定担保种类的,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状况下,才负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能够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需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先诉抗辩权。

律师补充: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实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舍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法包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法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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