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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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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中国婚姻法》、《中国继承法》、《中国民法通则》、《中国收留法》、《中国担保法》、《中国合同法》、《中国物权法》、《中国侵权责任法》、《中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推行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失效。《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同。《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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