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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对外承建工程中所负侵权之债能不承认定夫妻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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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失火,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相应债务,该笔债务产生是什么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没有夫妻另一方签字赞同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一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含土地、林地、铺面、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双方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故一方对外承建工程是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然没有曾小卫签字赞同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余开刚与曾小卫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一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含土地、林地、铺面、泰和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曾小卫与余开刚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余开刚对外承建工程是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曾小卫仅倡导发生失火时,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况,不足以证明余开刚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亦不足以对抗债权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余开刚承担的8589159.13元债务为曾小卫、余开刚的夫妻一同债务,曾小卫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是不是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情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第三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016)藏01民初88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为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为判令曾小卫同余开刚一同赔偿四丰公司损失8531407.5元;而本案诉讼标的为夫妻一同债务,诉讼请求为余开刚对四丰公司所负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判令曾小卫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觉得本案不是重复起诉,并予以实体判决,并无适使用方法律不当的情形。综上,曾小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小卫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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