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要约回收的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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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收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回收报告书后,在通知要约回收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回收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回收计划的申请及缘由说明,并予通知;自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该回收人不能第三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回收。
2.回收人发出全方位要约的,应当在要约回收报告书中充分披露:
终止上市的风险
终止上市后回收行为完成的时间
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供应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3.回收要约约定的回收期限不能少于30日,并不能超越60日。在回收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回收人不能撤销其回收要约。
4.采取要约回收方法的,回收人在回收期限内,不能卖出被回收企业的股票,也不能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回收企业的股票。
5.在要约回收期限届满3个买卖近日,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回收期限届满前3个买卖日内,预受股东不能撤回其对要约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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