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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通过“试用期”的规定,是怎么样遏制用人单位恶意用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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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有的单位借助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状况,任意解除,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职员。有些餐饮行业企业仿佛永远在招聘,永远在试用劳动者,招聘的职员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这是用人单位沉迷约定试用期的一个主要原因。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那几个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何不合格,或者拥有解除合同的其他法令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可以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劳动法中都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中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权利。

也就是说:

1、试用期也在劳动关系内,因此试用期内被炒是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享有解除权,但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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