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出租人诉求不当被裁定驳回
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昆民一初字第3238号
原告昆山某某五金机械厂,住所地江苏昆山市蓬朗镇陈家浜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科技进步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工业园区8999号。
法定代表人洪*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陈*浪,**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某某五金机械厂与被告某某科技进步公司房子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国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转为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山某某五金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郑*伟、赵*明,被告某某科技进步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波、陈*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某某五金机械厂诉称:
1、需要被告履行厂房、办公楼出租合同,支付首期租金317400元,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需要被告履行厂房、办公楼出租合同,因租金被告已经通过支票支付了,该支票是空头支票,票据案件在上海青浦法院另案处置,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置;2、需要支付装修费和配套工程费183131元;3、需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成本。
被告某某科技进步公司辩称:
1、不认可履行出租合同,原告不拥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不可以证明是厂房的合法用人,到现在也没产权证,不拥有出货条件;原告没办法提供出货需要的消防验收的条件;厂房也没实质出货原告;原告起诉需要履行的合同是出租合同,该出租合同案件已经在青浦法院受理,原告在两个法院分别起诉没法律依据;2、原告需要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清楚;3、出租合同中不应该涉及工程款,只存在出租合同关系,没有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出租合同、工程装修、薪资三个法律关系不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处置,合同中没约定装修费,即便是有改建应该是承租人自行承担,门卫薪资是原告方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在本案中舍弃反诉请求。
本院觉得:关于原、被告7日签订的厂房、办公楼出租合同,原、被告双方因该厂房、办公楼出租合同具体履行问题发生了争执,因原告在上海青浦法院起诉需要被告出货租金问题实质上是出租合同所引起的纠纷,该出租合同纠纷因已经在上海青浦法院审理,故本院暂时对该案件不予处置;同时在出租合同中没约定有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子装修费问题,有关装修工程款问题原告应当依据事实证据另行起诉,在本案中本院不予理涉。故经本院审察觉得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