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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张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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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送礼物是大家在日常疏通关系、表达感谢、进行人际交往的常用方法,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民间礼仪或风俗;但一旦上升至法律层面,通过法院裁判确定其正确与否、公平与否时,支持与否时,就需要考虑其存在的合法性。若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便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或社会常见认同的,也不可以支持。

[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刘某与张某是好朋友。,张某所有些蒙J20468号货车因未缴纳养路费而被某市公路管理站查扣。,张某听说刘某在该市公路管理部门有熟人,便委托刘某到某市疏通关系将我们的车提出来;双方约定请客送礼物的钱及汽车有关成本一律由张某负担。
18日刘、李二人及刘的朋友一同到某市公路管理部门处置此事。
12月19日刘某向该市公路管理站缴纳了蒙J20468号货车因无养路费票证而被处缴纳的滞纳金3950元,同时向停车点缴纳停车费3500元,然后将汽车提取。在处置此事过程中,刘某除为汽车加油、购买电瓶等支付1113元外,另外支出请客吃饭、送烟酒礼品成本4860元。后因张某拖欠上述全部成本,刘某与之成诉;刘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垫付款134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判]

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本院觉得,被告委托原告提取其驾驶的被执法部门查扣的汽车,双方形成委托关系,对于原告为此垫付的合法、必要的成本,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提取汽车请客吃饭、送礼物,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支出的成本被告不应承担。被告辩称其家人在其委托原告提取汽车前已将相应款项支付原告的倡导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刘某8563元。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垫付的停车费、滞纳金、加油及购买电瓶的成本应由被告支付,这一点没疑异;对原告为提取汽车请客送礼物的成本是不是应当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觉得,原、被告就提取汽车事宜及可能发生的成本达成过合意,被告委托原告提取其驾驶的被执法部门查扣的汽车,双方形成委托关系;既然双方已形成委托关系,被告对其委托事情的内容、方法和结果均应当是明知的和应当承受的。原告为提取汽车请客送礼物可能发生的成本被告予以默认,假如被告已预先支付了这笔成本,为了被告的利益,原告支付这笔成本后,被告不能需要返还;对于原告为此垫付的成本被告予以认同,并且也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此这类成本应由被告承担。另外,双方对于约定的事情和内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了被告的利益,原告请客送礼物疏通关系也是人之常情,如若由原告一人承担也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原告为提取汽车请客送礼物的成本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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