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一)
案情介绍
上诉人:金光油籽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贸易公司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1年3月23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进口代理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公司代理**公司进口南美大豆55000吨,允许10%溢短装,品质规格按**公司对外成交合同实行;价格为本钱加运费到宁波北仑港,每吨单价196.04USD,允许10%增减,总价款为10782200USD,不含远期信用证利息;信用证共开4张,远期信用证利息由**公司负担;装运期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
责任划分条约约定:**公司在收到**企业的保证金后,依据**企业的委托书,对外签约并开出信用证;**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中的每个条约均征得**企业的认同,如因对外合同条约发生争议,**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负责向农业部动植检部门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同时依据装船数目每吨按人民币12元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由**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公司出货总货款10%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可以准时到位所导致的所有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负责货到港后的报关、报验等手续,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成本及港口成本,并按**公司对外签订的卸船条约实行卸船。
付款条约约定:**公司对外承兑赎单后将保留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须在信用证到期五天之前足额付至**公司指定帐户,如逾期**公司将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自行处置货物。
索赔条约约定:货物抵达目的港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后,如发现货物与**公司外签协议所规定的品质、数目有重大差异时,**公司如需要对外索赔应准时公告**公司,以便**公司准时对外索赔;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应尽快寄给**公司,假如因**公司公告不准时或证书不全使**公司丧失对外索赔权,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能以此拒付货款和**公司垫付的其他成本;**公司将凭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外提出索赔,理赔金额将全部偿还给**公司,由索赔产生的所有成本由**公司支付。应对款提货的计划,双方又于同年5月24日以《补充协议》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赞同增加26万元人民币代理费给**公司;**公司分8次付款提货,最后一批货物的付款提货时间为2001年7月19近日;双方确认协议所示货款按USD兑换人民币1:8.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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