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应当怎么分辨定作合同的效力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需要,以我们的技能、设施、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同意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出货成就的一方为承揽人,同意工作成就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需要所完成的工作成就即为定作物。定作合同是承揽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社会经济日常常见存在的一类合同。那样,在实践中,大家该怎么分辨定作合同的效力呢?笔者觉得应该以下几个方面去判断:1、当事人是不是具备缔约能力定作合同中的定作人与承揽人都需要有缔约能力。定作合同广泛存在平时生活及生产范围,定作人与承揽人均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因此行为人的缔约能力既包含公民的缔约能力,也包含法人的缔约能力。(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对定作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民法通则》规定:
18周岁以上及16至18周岁、以我们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即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可以独立推行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定作合同的当事人一般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具备理解和判断能力,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认定其具备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拥有缔约能力,由其签订的定作合同理应无效;特殊情形下,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满足其平时生活所必需,签订与其年龄、智商相适应的定作合同,可以认定其拥有相应的缔约主体资格,不应一律不承认合同效力。(二)法人的缔约能力对定作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一般觉得,法人在其存续期间,一般均具备缔约能力。同时,定作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法人签订此类合同的行为属经营性行为,应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和经营范围相联系的,超越经营范围所缔结的合同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讲解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均可看出,现行合同规范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最本质的需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当出现一般性违法情形时,还是以尊重当事人意思、合同自由为指导原则。因此,即使定作合同的内容超越了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只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人的缔约能力还是应予以一定的。另外,当定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时,一般觉得,尽管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此时其缔约能力是遭到限制的,法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应当立即成立清算组,对法人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组不可以从事与清算事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如清算组以原企业法人名义签订与清算无关的定作合同,此时的合同应归于无效。2、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在定作合同中,定作人向承揽人提出明确的需要,需要承揽人以我们的技能、设施、材料和劳力为其制作成品,由其同意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双方并就合同的有关具体内容协商达成一致建议,定作合同即告成立生效,双方所达成的一致建议即为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因意思表示虚假而引发的定作合同纠纷一般是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或者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对前者,《合同法》将它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行列;对后者,只须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属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3、是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友情链接

LINKS